北京市养犬登记和年检管理办法
第十九条 对养犬人违反本办法,不办理养犬登记或者年检的,由公安机关没收其犬,或者对单位处以5000 元罚款,对个人处以 2000 元罚款。
https://www.beijing.gov.cn/gongkai/zfxxgk/zc/gz/202112/W020211216606013746386.pdf
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
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八条、第十条第一款、第二十二条,在禁养区内养犬的或者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烈性犬、大型犬的以及冒用、涂改和伪造养犬登记证养犬的,由公安机关没收其犬,并可对单位处1万元罚款,对个人处5000元罚款。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九条,未经登记、年检养犬的,由公安机关没收其犬,或者对单位处5000元罚款,对个人处2000元罚款。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六项,携犬人对犬在户外排泄粪便不立即清除,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的,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责令改正,并可处50元罚款。
https://www.beijing.gov.cn/zhengce/dfxfg/201905/t20190522_56547.html
发现违法养犬行为,还可以在哪些渠道进行举报?
您可以拨打属地派出所电话或者拨打110,举报违法养犬行为。
https://www.beijing.gov.cn/hudong/bmwd/jsjbmyyt/20222mwd/sz2023/qlgl/202310/t20231012_3275746.htm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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